内蒙古自治区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4-09-24 16:41:21 浏览次数:502 来源:“内蒙古日报”微信公众号
9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围绕数据资源基础、数据确权授权使用、数据要素流通交易、数据创新融合应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数据安全保障与治理、数据要素服务产业发展、保障措施等八方面部署二十四项具体措施,计划到2025年,初步形成一批具有特色的数据制度和规范,初步建成数据来源可确认、使用范围可界定、流通过程可追溯、安全风险可防范的多层次数据可信流通体系,积累一批数据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创新应用场景,集聚一批专业的数据要素型企业。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聚焦办好两件大事,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以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为主线,以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为重点,坚持遵循规律、改革创新,坚持系统谋划、重点突破,坚持共享共用、促进流通,坚持开放合作、互利共赢,加快推进数据制度建设,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红利,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为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5年,初步形成一批具有内蒙古特色的数据制度和规范,初步建成数据来源可确认、使用范围可界定、流通过程可追溯、安全风险可防范的多层次数据可信流通体系,积累一批数据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创新应用场景,集聚一批专业的数据要素型企业。
二、强化数据资源基础
(一)构建公共数据资源体系。依托全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加快构建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开展公共数据普查,摸清系统和数据底数。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台账,形成覆盖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的信息系统清单、数据清单。加快数据资源归集和治理,建设完善人口、法人、自然资源、空间地理、信用、宏观经济等基础数据库和相关主题(专题)数据库,推动数据在地区、部门、行业间依法有序集约高效共享,打破“信息孤岛”、破除“数据壁垒”。加强政府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优化项目审批流程,推动信息化基础设施集约建设。
(二)完善数据基础设施。统筹全区算力网建设布局,重点建设和林格尔国家“东数西算”绿色算力中心,着力打造全国绿色算力保障基地。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内蒙古枢纽节点和大数据中心集群建设,提升算力统筹调度能力、数据存储和算力支撑服务能力,推动数据中心规模优势转化为数据资源产业优势。扩大工业、能源、矿产、交通运输、文旅、农牧业等行业领域智能采集终端部署范围,实现数据自动采集。完善第五代移动通信网络(5G)、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积极建设量子通信网、区块链服务网络,适度超前建设卫星互联网。开展全区算力普查,摸清算力构成。加强数据灾备中心建设,提升容灾备份服务能力。推动基于可信数据空间、隐私计算等关键数据技术的可信数据基础设施建设。
三、完善数据确权授权使用机制
(三)推进实施公共数据确权授权机制。制定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明确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开放、授权运营、使用、管理等要求。积极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和授权运营,制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建立公共数据定向开放、授权开放等申请审批制度,推动形成需求导向、分类分级、安全可控、便捷高效的公共数据开放机制,实现互联互通,打破“数据孤岛”。
(四)推动建立企业数据确权授权机制。支持企业建立健全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机制,保障企业依法依规持有、使用、获取数据收益的权益,促进各类企业加强数据要素供给,开展数据融合创新,保障其投入的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获得合理回报。发挥国有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带动作用,以金融、能源、文旅、农牧业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建立企业数据授权使用新机制和新模式。支持大型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双向公平授权,共同合理使用数据。深入实施“上云用数赋智”行动,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大力发展数据分析、数据应用等产业,促进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
(五)加强个人信息数据权益保障。鼓励个人将个人信息数据授权第三方托管,在严格保护个人信息数据权益前提下,有序推动数据处理者按照个人授权范围依法依规采集、持有、托管和使用数据。规范企业采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推广应用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技术。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六)建立健全数据资产登记评估体系。制定数据资产登记管理办法,建立数据资产确权登记制度,对数据资产登记证书生成、存储、归集、流转和应用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管理。建立数据资产登记目录,建设数据资产登记平台,实现全区数据资产统一登记录入。选择一批产业发展、社会治理、民生服务等业务场景,率先开展数据资产登记试点。建立健全数据资产评估机制,推动制定数据资产评估地方标准,支持开发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模型,开展数据资产质量和价值评估。支持金融、通信、交通、能源等领域数据治理基础较好的企业对企业数据资产进行货币计量评估,开展数据资产入表和数据生产要素资本化核算。鼓励市场主体在保障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开展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数据信托、数据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服务,探索建立数据质押标的处置变现、风险代偿和评价估值实现机制。
四、构建数据要素流通交易体系
(七)深度挖掘数据要素市场应用需求。开展数据要素市场需求调查,收集政府侧社会数据需求和社会侧公共数据需求,形成数据需求清单,促进公共数据汇聚利用和商业数据价值潜能释放。支持在算力、普惠金融、物流、工业、电力、煤炭、社会治理、生态环境、文旅、农牧业等行业领域挖掘数据要素市场需求,加强多样化数据产品和服务供给,打造具有行业特色的数据流通使用业务体系与产业生态。举办数字经济供需对接大会、数据应用专题沙龙等,征集发布企业数据需求及数字化转型服务方案。积极引导数据经纪人等中介服务机构参与数据要素市场需求挖掘。
(八)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市场。落实国家数据交易相关制度,制定自治区数据流通交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数据权益、流通交易、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配套制度。加快建设自治区数据交易中心,健全数据交易、结算、交付、安全保障等综合配套服务功能,引导各类数据商进场交易。建立健全基于数据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形成机制,发展数据交易中心预定价、买卖双方协议定价、按应用场景协商定价等模式。推动全区政府采购社会数据进场交易,鼓励国有企业和互联网平台企业将具有公共属性的数据要素纳入进场交易范围。
(九)建设特色行业数据专区。建设金融、电力、农牧业、文旅、煤炭、算力等行业领域的数据专区,开展特定领域数据流通服务。围绕跨境电商、跨境支付、供应链管理、服务外包等典型应用场景,探索建立跨境数据专区,推动数据安全合规有序跨境流通。
(十)培育数据要素流通交易服务生态。依托数据生产、流通交易、创新应用、安全治理、生态服务等产业链关键环节的重点企业,加快组建数商生态联盟,吸引更多数据要素型企业向我区聚集。有序培育引进数据集成、合规认证、安全审计、数据公证、数据托管、资产评估、争议仲裁、人才培训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升数据流通交易全流程服务能力。支持设立社会性数据经纪机构,引导其规范开展数据产品发布、承销和数据资产的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等数据要素市场流通经纪服务,促进市场主体供需精准高效对接。
五、抓好数据创新融合应用
(十一)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完善公共数据开放目录管理制度机制,制定并公开年度公共数据开放计划,拓展自治区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功能,提升公共数据开放能力。跟踪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成效、安全风险问题及社会评价反馈,动态管理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清单。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
(十二)深化数据开发利用。依托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建设数据开发利用平台,汇集公共数据、企业数据等资源,实现数据要素集聚和高效应用。在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智慧城市、气象等行业领域开展公共数据多维融合,提高社会化开发利用水平。积极培育数据应用开发者社区,丰富数据开发利用工具,定期举办开放数据创新应用大赛,完善数据创新成果孵化服务。
(十三)推进重点领域数据创新应用。在社会治理、民生服务以及普惠金融、能源、智能制造、节能降碳、绿色建造、文旅、农牧业等行业领域编制行业数据应用指南,培育行业性、产业化数据商,构建一批创新应用示范场景,形成一批数据应用典型案例。支持大型工业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等开展数据汇聚与融合平台建设试点。
六、建立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机制
(十四)健全数据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机制。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保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投入产出收益,构建用于数字化发展的公共数据政府指导定价机制和企业、个人信息数据市场自主定价机制,建立反映数据供求关系和使用价值的价格形成机制。推动数据要素收益向数据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创造者合理倾斜。建立分红、提成等多种收益共享方式,平衡兼顾数据内容采集、加工、流通、应用等不同环节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
(十五)更好发挥政府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中的引导调节作用。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收益合理分享机制,鼓励各类企业依法依规依托公共数据提供公益服务。完善数据要素收益的再分配调节机制,更加关注公共利益和相对弱势群体。健全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和制度机制,防止和依法依规规制资本在数据领域无序扩张形成市场垄断等问题。
七、完善数据安全保障与治理体系
(十六)健全数据安全保障管理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厘清各方权责边界,组织自治区、盟市直属部门单位及相关行业和领域主管部门制定本部门本行业重要数据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予以重点保护。健全数据隐私保护和安全审查制度,落实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的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加强对涉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国家安全等数据的保护。加强数据出境安全风险管控,有序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完备性查验工作。健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支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专业机构等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防范、处置等方面开展协作。建立实施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制度和重点应用领域的数据安全地方标准,推动企业提升数据安全管理水平。完善数据安全技术体系,构建云网数一体化协同安全保障与治理体系,开展漏洞智能治理、隐私计算及保护、零信任机制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数据脱敏、可信身份认证、数据签名、接口鉴权、数据溯源、算法核查等数据保护措施和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新技术运用,强化对算力资源和数据资源的安全防护,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数据处理者要在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安全保护义务。
(十七)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全流程监管制度。制定数据要素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合规公证、安全审查等制度。建立健全数据流通监管制度,制定数据流通和交易负面清单,明确不能交易或严格限制交易的数据项。建立数据联管联治工作机制,强化数据交易跨部门协同监管。加强执法司法,依法依规查处数据垄断、数据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建立数据要素市场信用体系,完善数据交易失信行为认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机制。健全数据要素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开展数据要素市场交易大数据分析,建立健全数据要素交易风险分析、预警防范和分类处置机制。对数据要素流通交易领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打造鼓励创新的市场环境。健全投诉举报查处机制,加强数据市场安全风险预警,防范数据要素市场重大风险,维护数据要素市场良好秩序。
(十八)创新数据治理机制。加强数据管理领域地方立法,提升数据治理法治化水平。支持建立全生命周期的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对各类数据质量问题进行识别、度量、监控和预警。严格落实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国家标准,提升数据战略、数据治理、数据共享、数据应用和数据安全管理能力。规范企业参与政府信息化建设中的政务数据安全管理,监督参与企业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督促各类数据中心、超算中心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
八、发展壮大数据要素服务产业
(十九)推动数据要素产业发展。制定数据要素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数据要素产业图谱。研究建立数据生产要素统计核算体系与方法,明确统计范围和分类标准,加强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统计分析。支持中央企业、互联网平台公司在我区设立数据子公司和研究院。鼓励数据密集型企业转型升级,在重点领域提供更加丰富的数据要素产品和服务。加强与京津冀地区数据生态发展合作,积极与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黔等在数据资源、算力、技术、应用等方面开展合作。
(二十)打造数据要素产业发展平台。推进全区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建设,通过开放场景、开放数据和提供算力等措施,吸引各类数据要素型企业入驻。推动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设立数据要素技术研究机构,开展数据要素课题研究,在数据采集、清洗加工、存储、计算、分析挖掘、可视化、安全与隐私保护等领域开展关键技术攻关,促进相关技术和产业应用创新。
九、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部门协同配合的数据管理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抓好任务落实。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要加强工作统筹和督促指导,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协同联动。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领域先行先试、探索创新。
(二十二)加大资金投入。发挥自治区数字经济专项资金作用,推动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扶持数据要素市场。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数据要素产业领域。支持利用政府专项债、政策性贷款、政府补贴等方式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壮大。
(二十三)强化人才支撑。支持高等学校开设数据要素相关课程,与企业通过联合办学和共建产教融合基地、实验室、实训基地等形式加强数据要素人才培养。深入实施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行动,分层次分类别开展数据基础制度专题培训。筹建数据要素专家咨询库,为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提供支撑。
(二十四)开展评估督导。加强对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及相关制度建设情况的跟踪分析,定期开展工作评估,推动相关制度优化完善。健全数据要素市场容错纠错机制,明确容错纠错范围、条件及处理原则、处理程序等。